兰州工业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5月03日 12:2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好学校车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配、保证车辆高效安全运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所有车辆及驾驶员。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的车辆管理,下设车辆管理科具体负责车辆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二章  车辆运行及管理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所有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调派。车辆管理科要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及其它工作的正常用车。
  第五条  用车单位应提前向后勤管理处车辆管理科提出用车计划,由车辆管理科视轻、重、缓、急派车。
  第六条  公休和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出车,因有急事用车,由车辆管理科按规定酌情派车。
  第七条  本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丧葬用车,市区内(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用车的情况下,可酌情派车,远郊和市区以外的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需经校领导批示,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派车。个人用车必须事先申请,并按规定收费后派车。
  第八条  车辆实行专人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后勤管理处的车辆,驾驶员间不得私自换开车辆。
  第九条  下列情况驾驶员可先出车后报告:
  (一)处理突发事件用车;
  (二)运送紧急病人;
  (三)有关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三章车辆的保养与维修
  第十条  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完成,因不按时保养车辆而造成机件非正常损坏或引发事故,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时须送指定的修理厂修理,由车辆管理科确定修理项目,预算修理费,后勤管理处领导审批;长途车辆有故障,驾驶员可根据情况就近安排维修。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随车工具,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车辆正常磨损所需更换配件、材料应定点统一采购,保质保量,统一结账。
第四章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驾驶员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按派车路线行驶,不得绕道行驶。完成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无故滯留在外过夜加重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驾驶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带人。无故带人发生事故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科对驾驶员在车辆保养、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及节约油材料、安全学习等情况定期考核。
第五章  驾驶员行车补助
  第二十条  根据驾驶员工作的特殊性,结合学校车辆运行管理实际,实行行车补助。按固定、市内、长途等不同用车情况实施。
  1. 市内大客车500公里以上0.25元/公里,长途0.10元/公里;
  2.市内17座以下的面包车、轿车600公里以上0.20元/公里,长途0.05元/公里;
  3.市郊单程50公里以上按学校差旅费标准补助20元/次;
  4.长途每天按学校差旅费标准补助;
  5.安全费80元/月;
  6.电话费40元/月;
  7.卫生费20元/月。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违章全年超过两次(含两次)以上,并被交管部门罚款者,对有关驾驶员予以批评,交管部门罚款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及全部经济责任,本车驾驶员擅自把车交给他人驾驶而发生事故应扣罚该车驾驶员当月安全费并承担经济损失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校非专职驾驶员私自驾驶后勤管理处车辆,发生事故者由本人承担法律及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要做到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者,每月超过三次(含三次),酌情扣发工资,耽误工作造成影响的,扣发半月工资。
  第二十六条  全年行车无违章、无事故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