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属后勤管理处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资金帐与资产帐一致,固定资产在报销账目之前,需先到后勤管理处综合管理科办理验收手续,填卡、编号,然后将领导批复、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合同(或协议)等文件一并送财务处审核,才能报销。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明细产权关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增加变更、使用维护、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统计报表,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对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调配使用,但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做到账、物、卡相符,以及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卡清点无误,签署物资交接单。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七条 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坚决杜绝盲目、重复购置、建造固定资产,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 根据发展规模以及固定资产配备及使用标准确定经费预算计划,增加固定资产应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严禁非计划超支超用。
第九条 验收通过后,由后勤管理处综合管理科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片。财务处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使用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占用的固定资产。要妥善保养和维护,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效能,对使用情况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损失、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占用个人。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1、登记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变动等情况,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定期对账、卡、物进行核查。
2、保管制度:对各类资产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交还等办法,规定职责和权限,妥善管理。校内相互借用,要办理借用手续,有据可查;校外借用,须经“归口”管理工作部门批准,签署正式借据。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借出、变价、报丢失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后,由学校相关部门逐一办理有关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1、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时,须交清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离校。
2、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在所在单位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填写报废意见;
三、管理部门审批;
四、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五、根据批复意见处置固定资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