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供暖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5月03日 12:3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供暖管理,节约能源提高热效率,切实发挥供暖设施的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兰州市有关能源管理的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计划供暖、节约能源的原则,合理调节供暖,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积极采用优质节能的供暖设备,优质低耗的保证供暖。
  第三条 加强节能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的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二章  供暖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供暖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能源管理科具体负责供暖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 保障供暖期正常供暖,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 拟订供暖管网的规划;
  (三) 负责供暖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 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暖申请;
  (五) 负责计收暖气费;
  (六) 对违章用暖行为进行处理;
  (七) 负责与地方供气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第六条  供暖工程管理
   (一) 学校供暖工程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 凡新建、改建供暖工程的设计,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未经后勤管理处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供暖;
  (三) 单位内和家属区住户若需改造供暖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供暖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 供暖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 学校和家属区锅炉房的供暖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负责;
  (三) 家属区户内供暖设施的维护、更换、材料费、工费均由住户自理。
  第八条  取暖费管理
  (一) 学校办公室、图书馆、学生宿舍、餐厅和教室等用暖暖气费由学校承担。
  (二) 学校家属区供暖为有偿服务,据兰州市收费标准按住宅面积根收费;暖气费由后勤管理处核算,财务处负责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不能扣除的住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催缴。
  第九条  供用暖申请及维护受理
  (一) 凡需要用暖的用户,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与后勤管理处签定供暖协议后,方可供暖;
  (二) 用户要爱护供暖设施,对供暖工作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予以支持。
  第十条  供热服务标准
  (一) 采暖期,教室、办公室、学生公寓、餐厅等场所的温度确保不低于16℃,家属区室内温度不低于18℃,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寒假期间校区锅炉房供热系统实行保温运行。
  (二) 采暖期间后勤管理处对用户室温进行抽查、记录,并由用户签字,确认作为室温合格率的考核依据。
第三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学校供暖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暖。
  (一) 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供热管道、散热器、阀门等的位置,因上述行为引起爆裂或循环不畅,造成跑、冒、滴、漏,导致室温下降等现象,责成其恢复原状,若给其他住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擅自开闭供暖阀门故意使供暖管线停止供暖的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家属区用户有以下行为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私自安装暖气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暖气片、扩大用热面积。
  (二)擅自拆除、迁移和改建暖气设备。
  (三)在供暖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 
  (四)在供暖管线上随意加装管道泵。  
  (五)启闭或毁坏控制闸门。
  (六)其它有损供暖设施或影响供暖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暖气费,逾期未缴者,可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