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5月03日 12:3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进校园环境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监督
  第二条 兰州工业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和监督学校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和审定学校各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协调解决学校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问题,安排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后勤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园环境卫生日常工作,全面宣传和贯彻执行《兰州工业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并对违反《兰州工业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三条 各系(部)、中心和机关单位应成立爱国卫生工作小组,挂靠在各单位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环境卫生,以及落实校爱卫会的通知和要求。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校园环境管理科要及时清运校园生活垃圾。对校内各垃圾点的收集、清运以及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
  第五条 为了保证学校校园整洁、美观,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随意倾倒污水和其它杂物、堆放垃圾(生活、建筑垃圾,实验废弃物),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堆放的,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 各种广告、布告、海报及其它宣传品,应张贴在指定的画廊、橱窗、布告栏并定期清理,不得在公共场所、地面、墙壁、栏杆、电线杆、树上乱贴乱画。
  第七条 施工建筑垃圾的管理:
  1.经学校批准的修建、修缮等工作,进驻校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到校爱卫会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的防护、隔离工作。
  2.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准倒入垃圾中转站也不得就地掩埋,须按有关规定处理,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3.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必须有校爱卫会人员参加,竣工环境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审计决算。
  第八条 运输车辆载运散体、流体物品,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沿途遗、洒、滴、漏、飞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九条  保持校园、道路排水管道的畅通,禁止把垃圾等杂物倒入排水设施内,因工程施工而损坏的窨井盖、窨井、下水道,必须立即予以修复。
第四章 清扫与保洁
  第十条 校园公共区域,由后勤管理处校园环境管理科统一进行清扫、保洁,并定期在管理区域内进行灭杀老鼠、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活动,消除病媒生物滋长场所。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须倒入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各实习、实验单位因实验所产生的工业废渣、工程垃圾、实验废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单位产生的含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它有毒物质的垃圾,必须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新建工程竣工时,后勤管理处须同时负责环卫设施的验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个人应爱护公共环卫设施,不得任意损坏和拆除,如因建设需要,须经后勤管理处同意。
  第十五条 如遇下雪天气,应根据《兰州工业学院积雪清扫预案》清扫。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在校园内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