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零星维修管理工作,下设房产管理科具体负责零星维修工程的实施。
第三条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申报时间,定在每年的11月20日以前,以便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学校财务预算。年度维修计划,由后勤管理处在汇总学校各部门申报项目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视工程大小、轻重缓急,结合学校经费预算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经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零星维修工程的范围
第四条 各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建筑物的附属配套设施及办公家具的维修或零配件更换。
第五条 学校教学区、教工住宅区室外公共部分的各类设施的维修或零配件更换。
第六条 校园内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
第七条 各类小型新建、改造工程项目等。
第三章 零星维修的巡查与报修
第八条 房产管理科维修人员要坚持每周2次以上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随时维修。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随时向后勤管理处24小时服务热线行进电话报修。
第十条 接到报修任务后,维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赶到维修现场及时准确地实施维修。如因维修难度较大或与其他维修任务冲突等特殊情况,应向报修人员及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维修金额在500元以内的项目,使用部门直接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登记,由房产管理科直接安排维修;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在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维修直接报基建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章 零星维修的管理与结算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零星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视工程大小决定是否进行招投标。需招投标的维修项目必须成立由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工会、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 凡经招投标实施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由后勤管理处实施的维修项目,完工后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再进行结算;经招投标实施的项目,在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后勤管理处在七天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根据合同的内容逐项验收,并根据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结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共财物方面的教育,杜绝一切损失和浪费,为学校节约资金。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八条 维修人员要增强服务育人的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在提供热情服务的同时,发现报修项目有人为损坏的现象,及时报告,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