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5月03日 12:3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力度,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兰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凡学校供、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水电管理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执行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拟订水电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用水用电计划。
  (三)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
  (五)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七)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八)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六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费用。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的申报资料报后勤管理处审查备案。
第七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八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非教学办公用水用电费用由使用部门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学生公寓的学生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原则。
  (四)生产经营、转供单位的水电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全额收取。
  (五)家属区住户用水装表计量,按计量数据收取费用。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要按时查抄用水量,收缴的水费上缴财务处。
  (六)校内其它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第九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后勤管理处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室存档。未经后勤管理处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校内单位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校内变(配)电房、泵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负责。
  (三)家属区住户用水设施的维护、更换、材料费、工费均由住户自理。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活动。
  (五)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负责。
  第十一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学校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做到随手关灯,下班关掉电器电源,室内空调温度调节至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要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要节约用水。
(八)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三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后勤管理处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后勤管理处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后勤管理处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四)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并收取一定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将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五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四章 经费使用及奖励
  第十六条  加强水电费管理,回收的水电费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教学、办公、实验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八条  学校按回收水电费总额的10%-20%返回后勤管理处,用于补充后勤经费及奖励加班或在节水节电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
  第十九条  对举报违章行为的人员,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