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后勤党总支党费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兰州工业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工院院办〔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党支部每月及时提醒支部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后勤党总支每月底前反馈各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各党支部及时做好收缴工作。
第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精细合理使用。
第三条 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2)订阅、购买、编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或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5)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支部党建活动经费按照支部党员人数下拨,原则上为80元/人•年。
第六条 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各党支部使用党费前需向后勤党总支递交党费使用申请书,经后勤党总支审批后方可在党费中列支,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列支。
第七条 后勤党总支下拨的党费,各党支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后勤党总支每年年初将在后勤处网站公示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年底需向后勤党总支通报党费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党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党总支负责解释。